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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两小摊贩因杂事起纠纷大动干戈致人轻伤

寿县两小摊贩因杂事起纠纷大动干戈致人轻伤一人被判刑

2人同是摆摊为生的同行,本应惺惺相惜,却不料为小事大打出手,终致一人轻伤。本案经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15日下午,同在寿春镇街边摆小吃摊的杨某与宗某产生纠纷,杨某将宗某鼻子打伤。经鉴定宗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杨某主动到寿县公安局投案,照实供述犯法事实。杨某与被害人达成6万元民事赔偿协议并实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动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白癜风可以治疗吗罚;民事方治疗白癜风的特效药面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对方原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熊丽)

原标题:摊贩失和动干戈致人轻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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