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因左脚扭伤不适于年7月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对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被告感觉左踝弹响,左脚2-4趾震颤无力,主治医生建议原告静养观察。年7月16日,原告前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年12月3日,原告因“情绪低落、兴趣下降4月、眠差半月余”医院入院治疗24天,并后续陆续前往治疗。
原告(刘某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刘某某损害,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7月9日,原告刘某医院处进行小针手术,术时感受左踝弹响,自感左脚2-4趾震颤无力,便及时向医生报告,医生建议在家静养观察。年7月16日,原告医院诊断,被确诊为肌腱断裂、左腓总神经损伤。年7月17日,原告前往浙江大医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年7月26日出院,诊断为:1.伸肌腱断裂(左足);2.腓浅神经卡压(左下肢);3.踝关节骨性关节炎(左侧)。原告自年8月19日返回瑞昌后,因身体恢复缓慢、怕落下残疾、家庭经济损失惨重等原因,自感精神压力巨大。年11月26日、年11月28日,医院看诊,显示无异常。原告感觉呼吸胸闷、整夜失眠、盗汗、精神不振,医院开药调理后,效果不佳。年12月3日至年12月27日,原告前往医院心身科治疗,经诊断原告患有抑郁症。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与原告刘某某左足伸肌腱断裂并行手术修复的事实具有完全因果关系,但原、被告就在原告抑郁症确诊的责任承担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医院答辩称:1.对原告医疗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医疗费中包括治疗抑郁症的费用没有划分出来,被告就对原告诊疗过程的损害与抑郁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做了两方面的鉴定,但是司法鉴定中心只是对肌腱损伤作了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抑郁症的参与度没有提出意见;2.肌腱损伤已经治疗终结,被告建议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如果需要后续治疗费应当明确赔偿金额,或由相应机构评估确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司法鉴定
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与原告刘某某左足伸肌腱断裂并进行手术修复的事实具有完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拟为91%-%)。
关于原告的抑郁症与被告的诊疗行为过错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确定问题。原医院治疗费用票据、用药清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证明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引发抑郁症,并进行治疗,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负担。医院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的抑郁症与其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回函:“抑郁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尚不清楚,难以明确患者抑郁症的具体病因,亦难以确定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抑郁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该案疑难复杂,本次委托事项超出我中心鉴定能力,我中心经研究决定对此案不予受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年12月27医院出院记录的诊断为:抑郁症、脂肪肝、宫腔囊肿、盆腔积液、继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抑郁症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经本院依法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仍不能确定原告的抑郁症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成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医院在为原告刘某某诊疗过程中,因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刘某某左足伸肌腱断裂并进行手术修复,过错参与度拟为91%-%,医院应对原告的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照过错参与度%核定医院应赔付的损失。
判决结果
年4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赔付合计.2元。
笔者提醒
1.能够鉴定精神疾病损害及因果关系的鉴定机构不多。
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要鉴定精神疾病损害的情况,例如神经系统损伤出现智力下降、精神症状,还例如发生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这一类损害能够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多,通常需要那些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中心才能鉴定,所以实践中,在选鉴定机构的时候一定要在有资质进行这方面鉴定的机构里选定,避免出现退卷浪费时间的情形。
2.受到医疗损害后出现的精神创伤多不建议进行鉴定。
一般来说,患者受到医疗损害后,精神心理肯定会受到打击,不限于会引起抑郁症、焦虑症,产生类似心理创伤相关症状一般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法院基于这一点还需进行司法鉴定才能确认,那就是对常识性问题进行不必要的鉴定。不过就本案而言,患者主张其抑医院承担,医院申请抑郁症是否和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是合理的,只不过该类鉴定要认定因果关系非常困难,所以林律师认为,患者未就抑郁症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举证,法院酌情判决精神抚慰金即可。
3.此类主张精神损害的案例医患应当如何处理?
正如上述,精神损害疾病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很难找到鉴定机构受理的,林律师建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患者没必要对这个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提供精神损害的病历即可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而作为医方,精神损害的赔偿按司法惯例一般都难以超过5万元,而且根据躯体损害的伤残等级,约元一个等级,精神抚慰金赔偿只有那么多,所以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显然没有性价比,没必要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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